John F. Roth and Associates

K-1 Marriage Visa
未婚妻(夫)签证
介绍
  如果您是已经和一位外国公民订婚的美国公民,而且正在考虑结婚,那么申请K-1签证似乎就是您将未婚妻(夫)带到美国,并永远与您一起生活的最好途径(实际上,这种签证就是专为您这种情况而准备的)。K-1签证让您能够邀请未婚妻(夫)来美国90天,在这段时间内她(他)只有两种选择,要吗必须与您结婚,要吗回到原籍国。这段时间不允许被延长。如果你们的关系并不像之前所期望那样进展顺利,您不用必须和您的未婚妻(夫)结婚。就算你们俩没有结婚,也不会影响以后再申请未婚妻(夫)签证(但是如果您要在第一次申请被批准的两年内再次申请的话,必须提交一份《国际婚介管理法案》豁免申请)。您未婚妻未来的签证申请也不会受到影响。

  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绿卡)的人不符合申请K-1签证的条件。

获批标准
见面要求:例外
  有一项法律条款,可能可以避免申请人因达不到见面的条件而失去申请资格。该条款为“如果确认服从此要求会给申请者造成极端困难,或者违反了K-1受益者所在国文化和社会习惯等形成的严格而长期的风俗。例如,这些地方的婚姻,习惯上都是由双方父母包办的,并且准新娘和新郎在订婚之后以及婚礼之前是被禁止见面的。” INA § 214.2(k)(2)。不幸的是,美国移民局很少批准这种豁免申请。“极端困难”的例外对美国移民局来说,就几乎意味着“不可能”。一般只有申请人因为严重残疾根本不能飞行才算得上。豁免申请的第二种情况很少有人符合,而就算符合条件的人,其证明能让政府满意也非常困难。
美国移民局阶段
美国使领馆阶段
可能的问题

  只要操作正确,K-1签证是非常容易通过的签证。然而,却有一半的未婚妻(夫)在面试那天没有获得签证(我们事务所拥有97%的第一次面签成功率,以及100%最终面签成功率)。如果面试当天没有获得签证,可能导致签证长时间被拖延(我们也偶尔经历了那么一两次,相信我们,那种感觉确实很不好受),或者申请被拒绝,或者因为“行政复核”被退回移民局,或者被撤销。一个或多个问题都可能导致拒签或失败,这些问题包括:

  1. 材料的缺失

  2. 文件的错误

  3.美国公民担保人收入/储蓄的不足

  4.双方年龄差异过大

  5.未婚妻不能获得前夫愿意其子女离开本国的书面同意

  6.未婚妻(夫)英语水平很低

  7.双方没有足够在一起的时间

  8.双方缺少最近日常联系的足够证据

  9.未婚妻(夫)面试表现较差,面试官怀疑她(他)和美国公民的关系的真实性

  10.未婚妻(夫)有亲戚或者朋友在美国,他们在促成这个婚姻时扮演了过重的角色

  11.未婚妻(夫)曾到过美国并逾期滞留

  12.美国公民之前给其他外国人申请过绿卡,但是美国公民不能证明此人现在保持着合法身份

  13.未婚妻(夫)有犯罪记录

  14.未婚妻(夫)有严重的传染病(如艾滋病,肺结核等)

  15.未婚妻(夫)在面试的时候有失实的陈述(至少面试官这样认为)

  16.申请中的某个文件被认为是有欺诈性的

  前五个问题比较常见,这些情况将导致使领馆暂停申请,看申请者和/或受益人是否能通过提供补充材料或者第二次面试来解决这些问题。如果他们不能,这个申请将被送回美国移民局。这种情况下的推迟,一般可能是几周而不是几个月。

  问题610的情况,令人质疑夫妇关系的真实性。一般情况下,申请将被送回美国移民局进行行政复核/撤销,或者将被送到使领馆的反欺诈小组,由小组派调查人员到未婚妻(夫)的老家去寻访她(他)的朋友或者邻居,以判断双方的订婚是否真实。这种情况下的推迟一般将超过六个月。

  问题1116的情况,涉及抵触法律导致签证受益人无权入境美国。在一些案例中,使领馆会愿意让受益人就这些“抵触”做一些辩护(我们就处理过这样的问题,例如,向使领馆证实某位委托人所犯的罪行没有包括在《美国移民与国籍法》所定义的“道德范畴”以内)。如果使领馆决定受益人无权入境,那么通常可以使用“极端困难”豁免权,虽然这种豁免权的获得是非常不易的。一般来说“极端困难”豁免权的I-160申请需要四到六个月时间来处理。

签证身份在美国
  未婚妻(夫)签证是一种临时签证,两人在美国结婚以后,可以很容易地把这种签证转为永久性签证。两人一旦结婚,美国公民可以向美国政府提交I-485申请,为他/她的新配偶获得条件性永久居留身份(条件绿卡)。几个月之后(等待时间会因你在美居住地不同而不同),夫妇将被请到美国移民局办公室面试。面试后的很短时间内,将发放一张两年的“条件性”永久居留卡。在移民局发放条件性永久居留卡的一年零九个月以后,夫妇可以申请解除条件,并获得一张十年的永久居留卡。国外配偶在获得她(他)第一张绿卡的三年后,可以申请公民身份。
常见问题解答

1.我与我的未婚妻(夫)在国外结婚后,能否还是通过K-1签证把她带回国?

  不行。K-1签证只适用于那些计划结婚的人。如果已经结婚,那么您必须为您的配偶申请I-130亲属签证。不过该条款有一个例外情况,那就是如果只是举行了宗教或者社交礼仪上的婚礼,而没有在当地政府注册,K-1签证仍然适用。

 

2.我为我的未婚妻申请了K-1签证并且她已经在美国了,但是我还没有准备好跟她结婚,我能够延长她的K-1签证期限吗?

  不行。K-1的非移民身份的时间是既不能延长也不能修改的。如果没有在90天的K-1身份有效期限内结婚,那么您的未婚妻将不得不离开美国。这是美国移民非常严格的法律,没有任何例外。

 

3.我的未婚妻曾经通过K签证来到了美国,但是在这段时间内我们关系相处得不是那么好,她又回到了她的祖国。从那以后我们一直有联系,现在我们想重新开始K-1签证的申请程序,我还能为她申请吗?

  可以,但是如果您想在第一次申请批准以后的2年内再次申请,您必须申请国际婚介管理法案条款》(IMBRA的豁免权。您的未婚妻还必须准备向领事馆签证官解释,她第一次来美国的时候,你们的关系为什么存在问题,为什么你们都确信第二次将最终走向结婚的殿堂。不能让使领馆觉得您仅仅是在利用K-1签证让您的女朋友到美国来旅行。因此,该案例必须显示出非常强烈的“想要结婚”的意愿。

 

4.我因为收入水平太低,而不能满足政府所规定的担保人条件。有没有方法来避免这些要求呢?

  没有。你不能避免担保人条件的要求。不过,您可以找一个共同担保人来帮您解决这个问题。这个共同担保人必须作为独立的担保人能够满足政府所有的经济和资料的要求。同时,你也必须提交您所有的表格和文件,即使这些东西显示了您的低收入水平。

 

5.当我和我持K-1签证的未婚妻在美国结婚以后,她必须回国吗?

  不,你的妻子不用离开美国。但是,你必须为您的新婚妻子递交转身份为永久居留权的申请,,那样她就能合法地留在美国了。

 

6.我曾为我的前妻申请了K-1签证来美国,她最后成为了永久居民。但不幸的是,我们的婚姻没有能够得到维持,后来离婚了。最近我遇到一位国外的女士,并想通过K-1未婚妻(夫)签证把她带到美国,我能这样做吗?

  有可能。国会通过了一项200636日开始实施的新条款,条款中规定申请人必须等到前K-1签证申请批准2年后才有可能获得第二个未婚妻签证。如果您急于申请,一个基于“极度困难”的豁免申请也许可行,但前提是申请者没有暴力犯罪记录。如果这些您都没有问题,您还需要让使领馆相信您之前的婚姻不是假结婚。您同时需要提供材料以证明您的前妻离开了美国,或者合法改变身份获得了永久居留权。

 

7.我的未婚妻之前的B1/B2赴美旅游/商务签证被拒签过。这会影响我们目前的K-1签证的申请吗?

  在多数情况下,不会。如果您的未婚妻没有在之前的B1/B2申请面试时,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那么她仍适合申请K-1签证。

 

8.我的未婚妻持有有效的B1/B2赴美旅游/商务签证。在我为她申请的K-1签证还在等待移民局审批期间,她是否可以来美国呢?

  可以,她能够入境,但她在入境的时候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因为她必须让机场的移民官相信她没有要永远呆在美国的目的。这样她必须表明“双重意图”——目前的B1/B2签证只为作短暂的停留,虽然她打算通过K-1签证最终将永久待在美国。这是一个棘手的情形——特别是很多移民官会错误地认为正待审批的K-1签证会阻止申请人持B1/B2签证入境——但是我们已经成功地帮助许多人走出了这种困境。

 

9.我的未婚妻之前曾被拒绝入境美国。一位入境处的移民官告诉我们说,她之前的访问记录显示,她在美国待的时间甚至比在她自己的国家还多。这会影响我们正在办理中的K-1申请吗?

  不应该,如果一个移民官的决定只是基于您未婚妻使用她的签证在美国待了大部分的时间的事实,那么这不构成对您K-1签证申请的影响。

 

10.我的未婚妻曾作J-1交换学生来过美国,并受到在美居住两年的要求。是否有可能不用等到满足以上要求以后,再通过K-1签证把她带到美国?

  可以。但是,这种机率非常的小,因为这种情况的豁免申请是非常难获得的。

 

11.我的未婚妻之前曾持签证逾期滞留过,她是否还有资格通过K-1未婚妻签证来美国?

  这个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她之前签证逾期滞留超过了一年,她10年内将被禁止再次入境美国(但是一个“极度困难”豁免申请还是可能的)。如果她之前的滞留时间是六个月到一年,那么三年内她将被禁止再次入境。滞留越短问题就越不严重,而且通常都能够解决。

 

12.最近我和一位女士在网上相识,但是我不能到她的国家去旅行。是否有办法可以让我避免必须见面这个条件?

  恐怕不行。有一项法律条款,可以避免申请人因达不到必须见面的条件而失去申请资格。该条款为“如果确认服从此要求会给申请者造成极端困难,或者违反了 K-1受益者所在国文化和社会习惯等形成的严格而长期的风俗。例如,这些地方的婚姻,习惯上都是由双方父母包办的,并且准新娘和新郎在订婚之后以及婚礼之前是被禁止见面的。”INA § 214.2(k)(2)。不幸的是,美国移民局很少批准这种豁免申请。“极端困难”的例外对美国移民局来说,就几乎意味着“不可能”。一般只有申请人因为严重残疾根本不能飞行才算得上。豁免申请的第二种情况很少有人符合条件,就算符合条件的人,其证明能让政府满意也非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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